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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排球競賽規程

 

(1)賽制: 採單循環比賽。

(2)規則:採用國際排球總會(FIVB)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。

(3)計分方法:

   (a)單循環比賽勝一場得2分,負1場得1分,棄權或被取消資格得0分。

   (b)如積分相同,則比得失分商率(得分/失分),若再相同則以得分和判定。

(4)報名:

   (a)每校限報一隊,運動員經報名後不得更改(名單、照片、數據)。

   (b)每隊選手12名。

(5)裁判:由主辦單位聘請合格裁判擔任。

(6)棄權:每場比賽依照大會賽程編定的時間出賽,參賽隊伍未能派出規定人數出賽者,判作棄權論。

(7)抗議及上訴:球賽進行中之任何爭議,倘已明文規定者,或有同等意義註明者,由裁判判定,不得異議,比賽須繼續進行,如有隊伍放棄繼續比賽,則作棄權論,賽後如有抗議提出上訴者,應於賽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。該書面須由該隊領隊/教練簽署,送交競賽組提出上訴。

(8)附則:

         (a)比賽採用MIKASA MVA200,由賽會提供。

         (b)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競賽組隨時修訂,公布後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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